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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將1起女童遭性侵案,以「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」,將全案發回更審引發爭議,也導緻她主動婉拒大法官提名,總統副總統以及法令院長明天也發表聲明道歉,不過這起性侵案爭議複興,原告在發回更審後,被判無罪,出處是證據不足。

舊年8月初,最高法院進行3審,由法官施俊堯、李鬥膽勇敢、李伯道、孫增同,審判長邵燕玲5人組成的刑8庭,認為遭性侵女童證詞「無法證明良人是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」,全案撤銷發回更審,還求告二審調查原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「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」。

靜态1出,社會譁然,也導緻審判長劭燕玲的大法官之路硬聲而斷,但是遭到發回更審之後,高雄高分院判這名性進擊無罪。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:「鑒定有罪的唯1證據,就是被害人的陳述,法官調查的結果,發覺被害人這名幼女,他在警察局,先後的說詞,有差别的景象。」

出處,更1審法官認為,原告測謊前1晚未睡好,精力不佳,並自認始末而感到憤怒,原告身心狀況影響測謊,測謊結果沒有證據能耐。

承審法官也調閱沿途監視器資料,原告帶走女童後,到超商挑選糖果、結帳、等紅燈,扣除這些時間至折返隻剩數分鐘,應不成能載女童回家性侵,驗傷結果也與女童說法不符。

這起性侵案發生在民國95年3月,55歲的吳姓良人藉故帶牌友的3歲孫女外出遊玩,用眼鏡、吸管、手指性侵女童,直到女童母親幫孩子洗浴時,發現異狀報警。

1、二審時,法官都認為良人違反女童意願,1審依性侵得逞判刑4年6個月,上訴到高等法院,吳姓良人則被認定性侵得逞,二審依加劇強制性交判刑7年2個月,也須接受強制治療,往常性侵案原告傳出無罪,恐龍法官爭議複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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