旺報【本報訊】

日前海基會表示,第七次江陳會最快在本月中、下旬召開,簽署兩岸投保協議是最主要目標,不過,經濟部長施顏祥透露,投保協議還有3項爭議,包括人身安全、爭端解決及投資管制,目前協商雖有進展,但尚未達到我方的期望。

兩岸投保協議攸關眾多大陸台商投資權益的保障,早在去年6月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》(ECFA)完成簽署之前,雙方即已展開協商,原訂在去年12月第六次江陳會進行簽署,但因若干癥結問題未能達成協議,僅由雙方公布階段性協商成果。今年第七次江陳會早已將簽署投保協議列為重頭戲,原先未有共識的人身安全、爭端解決機制等,經雙方努力,主要歧見多已獲致解決之道。但迄今為止,投保協議似仍缺少臨門一腳的關鍵決心,能否在第七次江陳會順利簽署,變數仍多。

兩岸投保協議原是ECFA四大協議中投資協議的一部分,但雙方同意優先進行投保協議的商談,主要是回應大陸台商多年來的訴求與期待。近年大陸投資環境丕變,眾多台商遭遇形形色色的問題,其中尤以人身安全保障及投資糾紛最受台商關切。雖然大陸已訂有《台商投資保護法》作為保護台商的法律依據,然而,遇到侵害台商權益者涉及到公安機關或政府部門執行公權力時,大陸法律已不足以保護台商,因而讓台商寄希望於兩岸簽署投保協議,以台灣政府的力量作為後盾,提升保護台商權益的可靠度。

我國和近30個國家已簽署投保協定,大陸也與120多個國家簽署投保協定,檢視其內容皆大同小異,包括:投資及投資人定義、投資待遇(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等)、資金自由移動、損失補償、徵收與補償、代位求償、爭端解決及資訊透明化等。然而,因為台灣和大陸關係特殊,兩岸投保協議的範圍與安排,和國際投保協定很難完全比照,因而也衍生若干雙方協商的複雜問題。

如台商關心的人身安全保障問題,非屬一般國際投保協定的範疇,因為台商的強烈訴求,才納入兩岸投保協議。但是,人身安全涉及管轄權敏感問題,經過折衝,最後只納入台商人身安全受限制時,需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及單位。依據大陸法律現行規定,外商和台、港、澳商涉法遭拘留和羈押時,需在2至7天內通知家屬及單位;投保協議爭取到24小時通知時限,是比照大陸人民的待遇,國台辦主任王毅指此已「突破框架」,但據報導,經濟部指24小時通知時限將不列入協議文本,而是以新聞稿方式發布,顯示大陸方面對此仍有顧忌。而我方爭取到比照大陸人民的「國民待遇」,如果又不列入協議文本,難免被批評遭到矮化,引發內部爭議。

在經貿糾紛解決機制方面,個人和個人(P2P)糾紛可沿用商務仲裁機制,以商業合約為準。最關鍵的是如何解決眾多台商和大陸地方政府間的紛爭,也就是個人和政府(P2G)部分。我方希望援引國際仲裁制度,最近台日投資協議明訂涉及個人和政府的爭端可交付國際商會、依聯合國仲裁規則組成的仲裁庭或兩造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,就是最好的範例。

但是,國際仲裁已觸及北京最敏感的政治神經,大陸方面自難同意,據報導,經雙方妥協,傾向以「調解」取代「仲裁」,但「調解」結果是否有強制力,又是很大問題,可見其複雜度。

至於投資的「國民待遇」及「最惠國待遇」,原本就是世貿組織(WTO)的基本規則,但我方迄今給予大陸企業的待遇遠低於WTO要求,大陸方面雖能理解並配合,但顯然為對內交代,故要求將此原則納入協議文本。我政府則惟恐遭到錯誤解讀,猶豫不決自在意料之中。

我們必須指出,兩岸問題至為特殊且複雜,但經雙方共同努力,已簽署15項協議,包括以建立自由貿易區為目標、複雜度極高的ECFA,這是出於雙方互信互諒才能達到的重大突破。是以,兩岸應珍惜得之不易的成果,以相互信賴及諒解的態度,來處理投保協議問題,則不難找出折衷之道。第七次江陳會能否簽署投保協議,關鍵在於處理問題的基本態度;如果不簽,召開第七次江陳會也就沒有太大的意義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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