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自由時報記者唐在馨、許國楨、卓冠廷、王昶閔/綜合報導〕一位台中市民上週五到診所看診,突然心律不整、呼吸急促,醫生依規定打電話給民間救護車,對方表示四十分鐘趕到,醫生轉而向一一九求助卻被「拒絕」,民進黨籍議員黃國書痛斥,這莫非是醫療界的「八掌溪事件」?

呼籲中市府 別等出人命才檢討

這位不願曝光的醫生指出:「眼見病人在我面前呼吸急促,心跳達一百七十,我卻『叫不到救護車』,心裡真的又氣又急。」他呼籲台中市府要重視人權,不要等到出了人命才要檢討。

副市長徐中雄懷疑是不是醫生和一一九的「溝通有問題」?消防局長廖明川則說,依法救護車只協助到院前的病人,以免救護資源遭濫用。

衛生局長黃美娜指出,她可以理解消防局的法定權限,但人命關天,醫療單位當然希望提供「更貼心」的協助,若不能修法,衛生局考慮進一步建立各診所及醫院急診室間的通報系統。

黃國書表示,該診所醫生第一時間研判「病人無法等四十分鐘那麼久」,才向一一九求助,最後卻靠心急的家屬在二十分鐘內趕到,自行轉送大型醫院急診後救回。

台中市一家知名婦產科三個月前也有類似情況,病人發生子宮外孕,打電話給一一九,一一九就是不肯來;他拜託議員打電話給消防局,救護車都開到診所門口,「說不載就不載」。

衛署:未規定不能院間轉診

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簡任技正劉明勳表示,緊急醫療法中並未規定消防局救護車不能院間轉診,但過去許多民眾把消防局救護車當成計程車搭乘,嚴重浪費與濫用緊急救護資源,因此衛生單位與消防單位建立默契,到院前的救護由消防局負責協助,院間轉診則由醫療體系自行負責。

消防署官員說,消防單位的救護車主要針對傷者到院前的緊急救護;院與院間的傷患載運,則需醫院間自行協調出動救護車。

台中市醫師公會質疑,依據九十六年修正的「緊急醫療救護法」,只要符合重大傷病患的條件,都屬於消防單位職責,一一九不得拒絕緊急救護。尤其是醫療機構的緊急醫療,一一九拒絕出車,做法大有問題。

黃國書質疑,如果病患在診所內一一九就不救,如果病患走出診所,「躺在一百公尺外」,是不是反而可以叫救護車?消防局做法無法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,反而可能助長病人一有狀況先往大醫院或急診室跑,因為擔心「在診所叫不到救護車」。

衛生局長:研擬是否彈性調整

對此,黃美娜坦承「在診所內叫不到救護車,到診所外就可以」的確是不合理現象,將依據這些個案,與消防局研究是否進行彈性調整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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