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隆關稅局於今年1月三十1日前所取貨樣,相關廠商及報關業者可於5月二十二日前辦理領回。
基隆關稅局透露表現,該局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相關規定,公告該局於今年1月三十1日前所取貨樣,相關進出口廠商或所委任的報關業者,可於5月二十二日前,持貨樣收據向該局原各取樣的貨樣保管單位辦理領取貨樣。
不過,進出口貨物因估價或稅則分類未決、暫行押款放行及違章等案件,由海關指定應專案保管的貨樣,在未結案前,暫緩發還。
至於需憑出口貨樣辦理退稅的出口廠商,也需於5月二十二日前,備函列明出口報單號碼、貨樣名稱及驗關日期向海關申請保管貨樣,以利作業。
基隆關稅局指出,貨樣過時未領回,也沒有申請保管者,該局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屬意事項相關規定處理,不另講演,事後若有異議,也同等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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