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田蒙潔(美國密蘇里州律師)

中科三期案中,由一位神崗鄉和五位后里鄉農民組成的原告團,提起訴訟的理由之一是在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時,政府高層對外表達中科三期案應儘速通過的言論,影響政府機關代表投票的決定。原告的此一主張,使得中科三期案在我國行政法上的地位,相當於Motor Vehi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the U.S. v. 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.案,在美國行政法上的地位。

State Farm案的時代背景是1981年雷根總統上台主政。雷根總統的「施政理念」是「放鬆管制」或「解除管制」(deregulation),競選總統時承諾將保護美國的汽車工業。上任後,交通部為配合雷根總統的施政理念和政治承諾,撤銷了運作多年的強制安裝汽車安全帶的法規草案,該行政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公眾的行車安全。

State Farm案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時,九位大法官一致判決交通部政治考量的政策決定,屬濫用裁量權的違法行為。State Farm案對美國社會傳達了非常重要的訊息和原則:一、行政法的核心價值是「理由」(reason,也可譯為理性)。二、行政機關的作為應以維護公共利益與褔祉為唯一的目的。三、行政機關的決策必須建立在「有理由的判斷」(reasoned judgment)上,政治和政治理念必須靠邊站。四、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基礎是「專業」和「知識」。

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State Farm案傳達的訊息和原則,其實指的就是行政機關的任何行為或決策,必須符合「邏輯」。在邏輯學上,當一個人闡述自己的主張時,訴諸「理由」和「證據」以證明主張是「正確」(有證據支持的客觀正確,而非主觀判斷的正確),稱為「邏輯論證」,英文是「argument」。換言之,行政機關的行為和決定,都必須訴諸「理由」和「證據」,可證明行政行為和決策是有根據的,經得起客觀檢驗的,能信服人的。

邏輯論證是由一組陳述(statement)所組成,一個陳述的後面緊隨著另一個陳述,前面的陳述提供理由(reasons)或證據(evidence),支持後面的陳述,說服別人相信後面的陳述為真,例如:

陳述1:只要天上烏雲很厚,第二天就會下雨。 陳述2:今天天上烏雲很厚,所以明天會下雨。

陳述1提供理由支持陳述2,說服別人相信陳述2為真,也就是「今天天上烏雲很厚,所以明天會下雨。」其中,希望說服別人相信的陳述,稱為結論(conclusion),直接支持結論的陳述稱為前提(premiss 或premise),邏輯論證就是由「前提」和「結論」所組成。

根據State Farm案,行政機關的決策必須建立在邏輯論證上。在決策前,行政機關必須仔細的檢視所有與議題具關聯性的證據、正反論證和替代方案,包括民眾透過書面意見提供的證據、正反論證和替代方案,詳細解釋事證與決定之間的邏輯關聯性和推理的過程,法院在審查行政機關所作的解釋時,必須看仔細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否建立在所有應考慮的因素上,從推理的過程中要能看出證據和結論之間的邏輯關聯性,對於不採納的意見或替代方案,行政機關必須說明原因,以便檢視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明顯錯誤。

如果行政機關考慮的因素不是法律要求考慮的因素,或完全未考慮應考慮的重要因素,或行政決定的理由與行政機關掌握的事證不符,或行政決定不合理的程度無法用觀點不同或專業判斷加以解釋,行政機關的決定便屬違法。

在中科三期案中,最高行政法院確認了行政機關濫用判斷餘地的8種情形,其中有三種是建立在邏輯上的審查,包括:(1) 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,(4) 行政機關之判斷,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,和(5) 行政機關之判斷,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,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。環保署附條件通過中科三期案環評的決策,就是因為是「未考慮相關因素」和「出於不完全的資訊」而被判違法。

環評制度要能發揮監督和制衡的功能,不論是政府的環評結論或是法院的環評爭議審查,唯有「政治靠邊站,邏輯擺中間」才是王道!

 

※本專欄同步刊載於台灣邏輯司法網www.twlaw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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