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時報【記者薛孟杰/台北報導】
環保意識抬頭,工業廢水污染抗爭賠償爭議屢見不鮮,環保署決定訂定更嚴格的廢水管制標準。除修訂石化、晶圓及半導體放流水標準草案,新增更多排放物質管制項目外,環署也明訂,未來產業新廠送環評,若涉及排放廢水,要先申請許可,驗證過關後,才能運作。
廠商或工業園區相關成本勢必將增加。
環保署昨日公布兩項有關工業廢水的管制措施,分別為「石化、晶圓及半導體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」,以及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修正草案」,兩項草案目前正在公告、徵求各界意見,最快明年起陸續實施。
在「石化、晶圓及半導體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」中,晶圓、半導體業首度新增氨氮、氟鹽等28種物質管制標準及總毒性有機物管制標準,石化業新增DEHP在內等六種塑化劑管制標準。業者必須改善設施,環署呼籲產業界應及早因應。
由於新增放流水管制項目眾多,各項放流水管制標準實施日期不一,最早可能在明年1月1日就實施,最慢的則自104年實施。例如,晶圓半導體業的氨氮標準部分,會給予業者較長時間改善,延到104年7月1日實施。
新規則實施後,石化、晶圓、半導體等業者如仍排放工業廢水造成汙染,將依水汙法被處以6萬至60萬元不等罰鍰,並得按日連續罰,也可祭出行政罰法,追索「不當利得」加重處罰。
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修正草案」則首度納入許可證管理制,未來只要環評審查結論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事項,業者都要先申請許可證,污水處理設備需先經過試車檢驗,確定功能完備,才能在取得許可證後運作。
環保署並將同步推動污染排放總量管制,凡水體水質未能符合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的河段,環保署將制訂總量管制區域及標準,總量管制區域內的污染排放源,將依總量管制核定分配量削減污染,進而達到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。
也就是說,在總量管制區域內的業者,都要強化污染排放設備以符合環署新標準,也將是一筆開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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