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30日電)大陸廣東省佛山市1名男子以網名「佛山大炮」在部落格公開發表嫖娼日記和淫穢照片,吸引瀏覽點閱率超過1萬,昨天被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裁定傳播淫穢物品罪成立,判刑1年。
「新快報」今天引述佛山公訴機關指控,被告林姓男子,現年23歲,廣西橫縣人,文化程度初中,務工人員。
被告於2009年3月份在互聯網(網際網路)登錄網易部落格申請註冊網名為「佛山大炮」,將其多次嫖娼的情況用自己的手機拍照並寫成網文後,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區某公司員工電子閱覽室電腦上網,登錄自己的部落格網頁發表。
至2010年11月21日被抓獲時止,林某共上傳相片171張和網文48篇(經鑒定其中9張相片及48篇網文屬淫穢等級),淫穢相片瀏覽人次為4499次,其寫於網易博客(部落格)裡面的「為亞運加油」等48篇淫穢網文瀏覽人次為7025次。「佛山大炮fans」轉貼在某論壇上的被告人的淫穢文章和相片的點閱數為5萬5756人。
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林某傳播淫穢物品,情節嚴重,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至2年。林某對罪名供認不諱,但認為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過重。
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,認定被告林某觸犯傳授淫穢物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,並沒收其用來傳播淫穢圖文的手機1部。
「佛山大炮」向司法機關供認,他從2005年到2010年,一共嫖娼大概300次。他1天嫖娼1、2次很常見,有時1天甚至3次,也有連續5天嫖娼的經歷。他首次嫖娼是17歲,在廣東梅州的1家髮廊嫖娼,自此以後就「覺得嫖娼就像吃飯一樣平常」。
林某供認,2009年3月份,他註冊了1個名叫「佛山大炮」的部落格,他的第1篇嫖娼日誌是「談性講愛」。自從他每次嫖娼後,都會將「心得體會」用手機編寫好,有時還配上他和賣淫女的合照,然後發到部落格上。林某對他嫖娼經歷過程寫得非常詳細,不但有嫖娼的場所名稱,還有具體體驗時間、服務項目、服務價格、技師評分、特色服務等。10006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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